建筑工程公司不履行债务(建筑工程公司不履行债务怎么处理)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保证保险中,承包工程所有有因承包人不履行规定的维修义...
1、工程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通过引入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确保在开发商未如期向施工方支付工程款时,由保险公司代为偿付、保证工程项目如期开展;也保证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有保险公司对欠款风险进行动态监管并及时预警,通过第一时间转移、分担、防范和化解欠款风险,斩断工程款拖欠带来的债务链。
2、维修保证保险主要是承保工程所有人因承包人不履行规定的维修义务而蒙受的经济损失。它是合同保证保险的一个类别,因为建筑工程的合同中往往会有保固期,而在保固期期间,承包人是要对工程的质量问题负责的,所以维修保证保险就是用来保证承包人会履行保固责任的。
3、合理。电动车维修保险要求提供支付截图合理。来确定支付记录。维修险主要是承保工程所有人因承包人不履行规定的维修义务而蒙受的经济损失。
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中约定,从应付的 工程款 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 承包合同 的约定。
5、在缺陷责任期内,由于承包商事先已缴纳相应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一旦承包商不履行维修义务,发包方即可按合同约定扣除相应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委托他人修复,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6、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乙银行要求行驶抵押权,甲能否拒绝乙的请求...
1、因此,甲公司不能拒绝乙银行要求行驶抵押权的请求。如果甲公司拒绝执行,乙银行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强制执行,包括通过法院起诉、申请强制执行等方式。建议甲公司尽快与乙银行协商债务偿还方案,并按照协议履行义务,以避免违反法律法规的风险。
2、b. 甲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c. 甲可以向付款人行使追索权 d. 甲不能对该票据上的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同时行使追索权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
3、戊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不付款,甲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货款拒绝支付乙公司大蒜尾款50万元。 后绿豆行情暴涨,丙公司以自己名义按130万元价格将绿豆转卖给不知情的己公司,并迅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货款。甲公司得知后,拒绝追认丙公司行为,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
4、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题中,甲公司交付的货物损坏,影响使用,属于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形,乙公司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所以乙公司不构成违约,而甲公司构成违约。本题中没有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则乙公司并不享有法定解除权。
5、与乙公司签定的保证合同约定:“甲公司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贷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清偿贷款,银行诉至人民法院,诉讼请求为:(1)甲公司还本息并支付违约金;(2)已公司依法对此笔全部贷款承担连带责任。
6、是卖方,即中国甲公司。(2)可以,因为信用证支付的基本原则就是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原则,实际中有任何不相符,都可以拒绝收单付款。(3)卖方违约,故买方可以选择要求卖方实际履行、要求卖方损害赔偿、要求减价等等。
企业资不抵债一定会破产吗
1、并不一定破产,甚至还不一定是一家亏损的公司,资不抵债只不过是在某一个时段,你借来的钱比你自己的钱多了而已,有可能是前期投入比较多,所以借钱多了,好好运用杠杆原理,很快就能恢复正常乃至财源滚滚入袋。
2、会破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法律分析:企业资不抵债的,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不一定要进行破产清算,企业可以申请破产重整或者破产和解,让企业继续经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丙公司为保证人,甲公司被强制执行但不能履行债务并逃逸,
如果本案中的丙公司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那么,其抗辩理由也不成立。因为在本案中,甲公司被强制执行但不能履行债务并逃逸,按上述规定,保证人不得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故B项正确,当选。 C项考查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关键词为“保证人”和“抗辩权”。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甲乙两公司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在乙公司不具备偿还能力时,丙公司作为第三人承诺帮助乙公司承担这笔债务。但由于种种原因,最终丙公司没有按约偿还,对此应该由哪一方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光中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规定:临时股东会议须经代表1/4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或1/3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
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选项D: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变更,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本选项中的保证期间应为自6月1日起6个月。
发布时间: 2024-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