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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闻

建筑施工企业垫付资金测算(最新建设工程垫资规定2020)

 

如何解决施工企业工程款清欠问题

施工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预防工程款拖欠。企业需完善合同管理制度,确保施工质量与工期符合要求。在承接工程时,应严格筛选业主,避免与信誉不佳的业主合作。对于已发生的拖欠款项,企业应成立专门清欠小组,制定清欠计划,并确保责任到人。

一)工程款被拖欠解决方法一:行政措施 资金审查政府有关部门应对建设单位上报的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尤其是投资能力的审查,严格执行先落实资金,后上项目的原则,严格审查上报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因主管部门审查不详,导致不良后果的,也要追究主管部门和主办人员的行政责任。

面对可能发生烂尾风险的工程,一旦业主拖欠进度款时间过长,立即向其发出限期催款函,如仍不支付,则果断停工,诉诸法律手段,除非业主支付或提供了充分适当的担保,方可继续施工。

所以,当工程款被拖欠时,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发函件进行催收。或者直接上门到对方公司进行催收款项。自己不懂催收的,可委托专业的律师帮助催收。以上方式都不能拿到工程款时,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提供担保冻结对方资产。最后一种方法就是通过媒体曝光施工方,从而进行催收款项。

承包人替实际施工人垫付材料款是否构成借款

1、不会构成借款。承包人替实际施工人垫付材料款,如果是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有相关的书面协议和凭证,不会构成借款关系。

2、借款必须有明确的约定,没有这方面的约定就是代付款,属于已付款的性质。但承包人可能存在提前支付进度款,双方应协商一定的利息损失。

3、个人为单位(合同一方)垫付工程款,属于借款合同纠纷或债务纠纷,不应视为施工合同纠纷。

浅析“万顷良田建设工程”的资金保障问题

“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是一项涉及到社会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从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的角度出发,最大的障碍是资金平衡。

“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是对农村现有农用地、村庄和其他建设用地进行综合整治,实现农地集中、居住集聚、用地集约、效益集显目标的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矛盾复杂。

无锡新区通过采用双主体运作的模式,充分借助市场的力量,有效缓解了资金压力,推动了整个工程建设的进展,走出了一条以万顷良田建设为载体,加快推进农村城市化、农民市民化、农业产业化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是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效集聚资源,有序统筹发展的战略部署,是当前保护资源、保护发展的民生工程,而工程面广量大,资金筹措投入是其有序顺利实施的前提和保障。

为此,我们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研,并就项目建设资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农民宅基地置换住房,以及农民自身的保障等问题进行了认真地探索和思考。

建筑施工企业应对工程欠款的对策有哪些?

对已拖欠的工程款,要认真做好清欠工作,组建专门机构,成立由公司、分公司、项目部三级清欠小组,建立拖欠款回收月报表制度,要把责任指标落实到部门和人头。对于态度恶劣、有钱不还,故意赖账的业主应不惮于诉诸法律。

施工企业可通过行使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追偿工程价款;施工企业可通过提起代位权诉讼清收拖欠的工程价款;施工企业可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执行建设单位的到期债权来清收工程价款。

对已拖欠的工程款,要认真做好清欠工作,组建专门机构,成立由公司、分公司、项目部三级清欠小组,建立拖欠款回收月报表制度,要把责任指标落实到部门和人头。作好以施工合同为基础的施工索赔工作,避免结算纠纷施工索赔是建筑企业维护自己正当权益,避免损失,增加利润的重要手段。

降低工程拖欠风险的办法:对业主逾期付款及时主张权利或保存证据。充分利用建筑合同有效性问题来确保工程款回收。合理合法顺延工期促使工程款支付。工程垫资应当做好约定确保合法化。对有争议的工程量和定价及时保存证据或提出司法鉴定。要特别注意工程欠款的诉讼时效问题。

遏制不良债务的对策包括:建立防范机制:建筑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建筑工程后,不论是通过招标取得的工程项目,还是议标、联合开发或其它形式取得的工程项目,都要建立健全资金沉淀防范措施,遏制欠款风险。建立风险机制。建立清欠机制。建立制约机制。

建筑企业在追讨工程欠款的过程中要讲究诉讼技巧,比如为了保证工程欠款债权不会因诉讼时效经过而无法取回,就要注意保存相关的证据材料,而且,在发包人逾期不还款时,承包人即可依据还款协议通过督促程序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如果发包人在收到支付令后15日内不提出书面异议,承包人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工程垫资的法律性质?

1、垫资是指承包方在合同签订后,不要求发包方先支付工程款,而是利用自有资金先进场施工,待工程施工到一定阶段或者全部工程完工后,再由发包方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垫资的法律性质是工程欠款。

2、垫资的法律性质并不是工程欠款,这两者是截然不同的两种性质。法律分析垫资是指承包方在合同签订后,不要求发包方先支付工程款,而是利用自有资金先进场施工,待工程施工到一定阶段或者全部工程完工后,再由发包方支付工程款的行为。

3、工程款垫资约定是不合法的,法律规定:任何建设单位都不可以要求施工企业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投标条件,更不得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将此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对于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资金短缺,应由建设单位自行筹集解决,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施工。

4、对于工程垫资的性质,最高院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纷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正文中没有涉及,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书仅从反面进行了排除性的陈述:一是垫资合同不是单纯的借贷合同。

5、法律分析:垫资是指承包方在合同签订后,不要求发包方先支付工程款,而是利用自有资金先进场施工,待工程施工到一定阶段或者全部工程完工后,再由发包方支付工程款的行为。


发布时间: 2024-08-24